中共寿光市委
寿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文化寿光建设打造文化强市
若干政策》的通知
寿发〔2012〕8号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推进文化寿光建设打造文化强市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寿光市委
寿光市人民政府
2012
年3
月21
日
推进文化寿光建设打造文化强市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文化寿光建设打造文化强市,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寿光市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文化建设专项资金500万元,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全市文化建设发展提升。
(二)鼓励知名文化企业入驻市软件园和影视基地,新入驻园区和影视基地的文化企业年产值达人民币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入园补贴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贴按照最高标准一次性发放,不重复补贴)。
(三)对因生产原创性文化作品确需贷款的文化企业,经市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认定,给予贴息补助。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给予20%的贴息;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给予30%的贴息;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落实公益性演出补贴政策,市内文艺演出团体按照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深入到我市镇村、企业、学校、社区进行的公益性演出,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每场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全市全年公益演出场次不得低于100场。
(五)实施重点文艺创作立项和资助制度,每年立项资助10部左右的原创图书、影视动漫、音乐戏曲、美术绘画、民间文艺等体现寿光地域特色,反映寿光发展成就的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推动优秀作品多元转化,形成文艺创作生产完整产业链。单部作品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文艺创作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工商管理政策
(六)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文化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产业”、“文化发展”、“文化开发”、“文化交流”、“旅游开发”、“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文化传播”一类字词;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改制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字号;允许文化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七)放宽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文化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八)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
(九)支持企业连锁经营。积极支持文化企业设立网点,开展连锁经营。允许具有3个以上连锁经营门店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旅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所属企业经营许可证办理设立登记。
(十)放宽经营范围,搞活文化产业。按照统一的登记条件、程序和要求,为文化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允许经营;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文化产业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文化产业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三、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新建文化企业,免收城市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数额较大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具体优惠政策。
(十二)
2013年
12月
31日
前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按规定免征房产税。
(十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企业所得税。
(十四)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十六)
2013年
12月
31日前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七)从事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文化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八)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文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九)
2013年
12月
31日前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对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十)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二十一)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投资融资政策
(二十二)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建设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
(二十三)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的授信额度。
(二十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二十五)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要求,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参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文化企业开展业务。通过建立文化产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文化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五、土地保障政策
(二十六)全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在制定和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十七) 被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的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
(二十八)凡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六、人才开发政策
(二十九)制定文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实施“寿光文化之星”工程,大力培养文化产业管理、文化资本运营、文化经纪代理、文化产业经营和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人才。积极试行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对促进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文化人才教育培训网络体系,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和潍坊科技学院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面向文化单位、团体、个人,大力开展学历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吸引一批跨国公司、国内外著名培训组织来寿光建立文化培训机构,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办文化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文化企业职工业务水平。定期选派人员赴国内外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培训,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资助和派员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三十一)加快海内外中、高端文化人才引进,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可享受寿光市有关吸引人才优惠政策。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团队以自由专利、专业技术、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创办文化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资助。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优秀文化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奖励补助政策
(三十二)获中宣部、文化部“国家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企业、项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获“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企业、项目)”、“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山东省动(漫)画产业基地”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获“潍坊市文化产业园区(企业、项目)”、“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三十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5万元奖励。
(三十四)动漫企业的原创性动漫影视作品,在中央台首播的,按照二维1000元/分钟、三维2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按照二维800元/分钟、三维1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在潍坊及我市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按照二维300元/分钟、三维5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在境外播出的动画片参照市有关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奖励,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在潍坊及我市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按照每集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部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在寿光立项并在国内院线上映或在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及以上),按每部20万元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原创音乐电视作品,按每首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优秀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1万册以上的,经市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十五)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设计原创作品等文艺作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他重大获奖作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农圣文化奖”的决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十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按企业上交的税收的2‰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动漫企业积极开发动漫衍生产品,企业衍生产品版权收益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版权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被列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按年销售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十七)加大对市内各文艺协会扶持奖励力度,采取定额扶持、以奖代补等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协会的正常运转。对各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文化活动,经市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后,根据活动层次、规模和社会影响给予表彰奖励,扶持各文化协会、团体做大做强。
(三十八)加大文化招商力度,将各镇(街区)、市直部门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的文化招商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其的年终综合考核。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落户我市的,在年终部门综合考核和全市文化建设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并按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八、附则
(三十九)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所附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包括:终端播放技术、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内容制作技术(虚拟现实、三维重构等)、移动通信服务技术等。仅仅对国外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产品内容涉及色情、暴力、意识形态、造成文化侵蚀、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
(四十)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1、文艺表演团体;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四十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国家级文艺奖项主要包括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作协、国家民委骏马奖。省级文艺奖项主要包括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奖(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歌曲、文艺类图书)、省委宣传部刘勰文艺评论奖、省文联泰山文艺奖。
(四十二)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2
年3月14日